对于李兰锁和王云慧来说,他们分别买房子将近3年了,却只能眼巴巴地看着他们的房子被别人侵占,4月18日、19日上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强制执行,终于帮李兰锁和王云慧要回了被侵占的房子。
房子买了3年没看过一眼
“别说住了,3年了,连房子我都没能进去看一眼。”说起李兰锁买的这套房子,老人满脸无奈。原来,2001年,因为建筑方欠李兰锁工程款,便将广厦小区3号楼2单元2楼西户一套58.54平方米的房子抵顶给了他,当时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2009年8月1日,李兰锁与内蒙古自治区集资合作建房中心签订了购房合同。李兰锁支付了房价款70248元后即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了产权登记,并于2010年1月19日拿到了房屋产权所有证。
李兰锁告诉记者,然而从1993年起,高某在没有取得产权的情况下一直在这里居住。李兰锁说:“不论我们怎么劝,高某就是不愿意把房子腾出来。”
2010年5月9日,李兰锁将高某告上了法庭,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9年8月1日,李兰锁购买了内蒙古自治区集资合作建房中心建设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广厦小区3号楼2单元2楼西户房屋,建筑面积58.54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1200元。随后,李兰锁于2010年1月19日办理了房屋产权所有证。该房屋现由高某居住。
1993年10月12日,高某与内蒙古自治区集资合作建房中心、内蒙古动力机厂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内蒙古自治区集资合作建房中心、内蒙古动力机厂安置高某在该房屋作为临时周转,高某居住该房至今。2011年5月12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高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排除妨碍,返还原告李兰锁的房屋。
宣判后,高某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9月2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玉泉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高某下达执行通知书,限其1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有关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高某在限期内将房屋返还给李兰锁。到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王云慧的房子被恶意侵占
2009年9月,王云慧从董某某手上购买了国华房产开发的美华隆小区商业5号楼门脸房一套,并已领到了国华物业公司的入住通知书。在收到入住通知书后,王云慧把门脸房的所有门锁都进行了更换,并购买了装修材料准备装修。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9月25日,当她再次去门脸房时,房屋的所有门锁已经被张某剪断并入住。之后,王云慧多次找张某要求其搬出,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搬出。最终,王云慧将张某告上法庭。
玉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董某某与王云慧夫妇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内容为:国华地产在征用五里营村土地时,与董某某协商约定,董某某同意将自己的3亩承包地与国华房产兑换两套上下两层的商业门脸房,每套80平方米,作为国华地产对甲方的征用土地补偿款。现董某某自愿将这两套商业门脸房转让,转让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经双方协商,王云慧同意购买董某某的这两套门脸房,同时一次性付清董某某所有房款……。2009年3月18日,王云慧交付了董某某购房款30万元。2009年9月14日,呼和浩特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国华物业办公室下发了入住通知书,王云慧从物业办公室领取了该房钥匙,后该房被张某强行占用。
法院另外查明,2008年11月6日,呼和浩特市鑫宏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夫妇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备注中写有:“因考虑该住户今后的生活,再多补偿商业门脸房一套70多平方米,再交80545.90元。”但是备注中并没有注明房屋座落位置及楼排号。
而2010年4月22日,呼和浩特市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我公司开发的美华隆小区业主王云慧购买美华隆小区商业5号楼南段6号,产权属业主王云慧所有。
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美华隆小区商业5号楼南段6号门脸房建筑面积79.14平方米,是原告王云慧购买所得,被告张某强行占有拒不搬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故对原告王云慧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并搬出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佐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从该房中搬出,并停止侵害。
张某不服判决,之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19日,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该案执行员田佩宗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判决书内容。之后,王云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月18日、19日上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10多名执行员来到这两处房屋现场进行强制执行。专业人员将门锁打开后,在玉泉区政法委、玉泉区人大、玉泉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派出所30多名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执行员对房屋现场进行了仔细检查、清理,将两个房屋内的物品各自交由李兰锁和王云慧保管,并对现场进行了全程录像后,将房屋正式交付给李兰锁和王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