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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领域的犯罪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两个罪名。
执行实践过程中,真正以该两项罪名立案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却少之又少。这主要是因为该两项罪名的责任追究往往是由法院前期准备材料,真正的刑事案件调查却不是法院直接进行,是需要法院将案件移动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就涉及了两个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问题。法院执行法官往往因为案件任务繁重,无暇准备相关移交刑事的材料(因为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所需要前期调查的材料很多,同时需要本院各级领导的签字批准),而公安机关由于该项罪名的规定又相对笼统,担心发生错案,很多时候即使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会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随着近几年,从上到下各级法院的执行力度的加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两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越来越多。根绝201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数字显示,在过去2015年度,全国各级移送并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判刑的当事人达到696人。
现实中,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十分普遍,办法也是五花八门。法院充分调查,在掌握了一定证据的基础上,以刑事犯罪的方式追究该部分执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但可以比较顺利的直接案件,也可以起到威慑规避执行当事人的作用。
当前,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是对被执行人最严厉的执行强制措施。在李磊及其强制执行律师团队代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也有多起案件建议执行法院对恶意规避执行的当事人采取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出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措施,均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