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天龙,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天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薄天龙偿还靳xx215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薄天龙在执行8000元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对此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薄天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泫惩处。
被告人薄天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薄天龙与靳xx因借款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2004)内法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薄天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靳xx借款现金215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薄天龙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04年12月14日申请人靳xx向内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乡县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向被告人薄天龙下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薄天龙在执行过程中偿还靳xx现金8000元,下欠的13500元一直拖延不还。为此,内乡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3月3日、2005年5月1 9日、2005年10月25日、2007年6月27日、
2009年6月5日对其先后司法拘留五次,被告人薄天龙仍拒不履行。
另查明,2009年7月24日,被告人薄天龙在内乡县人民法院主持下,与靳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薄天龙一次性偿还靳xx现金13000元。此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薄天龙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内乡县人民法院(2004)内法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拘留决定书,执行笔录,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薄天龙的主体身份。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天龙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薄天龙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审理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薄天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曰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胜崇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