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b) 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c) 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d)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e) 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f) 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g) 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h) 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i)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4.8.2 具体内容
4.8.2.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8.2.1.1 九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 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 门窗有无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f) 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g) 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4.8.2.1.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8.2.1.3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4.8.2.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8.2.2.1 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4.8.2.2.2 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组织单位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进行灭火,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4.8.2.2.3 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4.8.2.2.4 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8.2.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8.2.3.1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4.8.2.3.2 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8.2.3.3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4.8.2.3.4 疏散引导人员应扶助弱势人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4.8.2.3.5 火灾无法控制时,参加救援人员要迅速撤离。
4.8.2.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8.2.4.1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8.2.4.2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使每名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4.8.2.4.3 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参见附录B)等内容的提示牌。
4.8.2.4.4 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列》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4.9 一般单位
4.9.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九小场所”以外的一般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等)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4.9.2 具体内容
4.9.2.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9.2.1.1 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月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要节庆活动前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9.2.1.2 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b)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e)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况、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g)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h)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i)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9.2.1.3 工作人员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4.9.2.1.4 工作人员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 有无遗留火种;
e) 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9.2.1.5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检查:
a) 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灭火器材是否到位;
b) 动火地点附近四周和上下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c) 焊具、燃气、氧气瓶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d) 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e) 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4.9.2.1.6 在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对消防器材、设施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完整好用;
2) 正常工作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分隔;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保持完好,门保持常闭状态,并落实管理责任。
b) 火灾报警及灭火设施器材
1) 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
2) 室内消火栓水压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3)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运行良好,并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企业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进行全面检测;
4) 灭火器检查、消火栓试压,自动消防设施、供水系统维护保养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齐全;
5) 建筑周围消防车通道畅通,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完好。
c) 紧急报警及通讯装置设置
1) 在楼层设置的内部报警电话或报警按钮完整好用,并明确内部报警方式和报警电话号码;
2)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9.2.1.7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应检查下列内容:
a) “119”报警电话及单位内部联络通讯是否畅通;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是否坚持24小时在岗在位值班;是否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日运行情况记录》和《故障处置登记表》;
c) 消防控制室是否建立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在控制室内显要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4.9.2.1.8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9.2.1.9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9.2.1.10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9.2.1.11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要齐全。
4.9.2.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9.2.2.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演练,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程序、要求。
4.9.2.2.2 根据单位实际,因地制宜地组建消防应急处置的第一、二梯队,各类工作人员不足50人的可成立一个梯队。
4.9.2.2.3 灭火行动组人员要熟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和要求及各部位火灾的危险性。
4.9.2.2.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时,要通过无线对讲系统或单位内部电话等方式立即通知报警区域的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4.9.2.2.5 查看人员或现场工作人员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等通讯方式向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反馈(报告)信息的同时组织本楼层第一梯队灭火行动组在30秒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有秩序地灭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接警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无线对讲系统或广播、警铃等有效方式,发出火警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赶赴现场,立即启动消防设施,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4.9.2.2.6 第二梯队灭火行动组火警指令后,在1分钟内赶赴火灾现场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实施增援灭火。
4.9.2.2.7 通讯联络组应搜集火场信息,保持灭火行动组与疏散引导组之间,第一、二梯队之间,各组与指挥机构(消防控制室)之间,单位与公安消防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4.9.2.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9.2.3.1 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定期的疏散演练,让员工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4.9.2.3.2 疏散引导组人员要熟知消防疏散装备、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明了火灾时各人分工负责的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9.2.3.3 火灾确认后要及时启动应急广播或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正确路线、有序逃生,并提醒火场人员疏散时不要恐慌,要互帮互助,提高疏散效率。
4.9.2.3.4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 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 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 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 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4.9.2.3.5 第二梯队疏散引导组接到火警指令后,在1分钟内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增援。
4.9.2.3.6 疏散引导组要保持与指挥机构(消防控制室)、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的即时联系,随时根据火场现状调整疏散路线。
4.9.2.3.7 疏散引导组应扶助弱势人员,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4.9.2.3.8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9.2.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9.2.4.1 单位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悬挂上墙,主要包括:
a)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c)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制度;
d) 火警处置程序;
e)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f)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g)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h)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4.9.2.4.2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明确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9.2.4.3 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9.2.4.4 单位应在公共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9.2.4.5 要通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对在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达到“四懂四会”。
4.9.2.4.6 单位的消防器材、疏散设施及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按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例》设置。
4.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标准
4.10.1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仓储物流单位,学校,易燃易爆场所。
4.10.1.1 单位应按照全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标准组织自评;单位自评合格的,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组织验收。
4.10.1.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 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b) 按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的要求随机提问5至15名员工(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 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d) 检查台帐及档案资料、记录;
e) 检查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4.10.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b)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c) 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d) 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e)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数量未达到本规定的90%;
f) 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80%的。
4.10.1.4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达标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4.10.1.5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单位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4.10.2 九小场所
4.10.2.1 单位应按照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标准组织自评;单位自评合格的,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4.10.2.2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 组织验收人员对场所进行检查;
b) 检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提问员工5至15人(少于5人的全部提问);
c) 检查防火检查、演练情况;
d) 检查消防安全登记卡、“一懂三会”提示牌。
4.10.2.3 九小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员工“一懂三会”知识回答正确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的;
b)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c) 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d) 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4.10.2.4 经验收达标的场所,由验收单位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参见附录C)。检查发现验收达标场所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