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腾退类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案件是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是普通金钱债务,涉及到房屋的处置变现以及腾退;第二类案件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因房屋确权或分割、房屋租赁或承包发生纠纷,权利人要求被执行人将房屋腾空返还。第三类是城市规划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房屋腾退、拆迁的执行。
执行实践中,房屋腾退类案件的执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点:
一是现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执行中法律适用难。《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规定》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程序进行了简要规定。尤其对如何解决腾退后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规定不明,实务中对于如何“以小房换大房”、如何界定安置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均找不到可以适用的规定。
二是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强制腾退实施难。房屋腾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自然人,如房屋被腾退,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就失去了唯一的住所,被执行人往往无力承担另行购买住房的高额费用,将可能长期陷于“居无定所”的窘境,故其不愿配合法院执行。
三是当事人财产混同,腾退中财产界定难。特别是在房屋租赁、承包等腾退执行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或添置了设施,如双方在合同中对此约定不明,或者在审判阶段未对该问题作出处理,将会对此后的执行带来非常大的阻碍:因该问题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执行程序中法院无权作出处理认定。
四是案件当事人往往牵涉到婚姻、家庭等非常复杂的矛盾纠纷,双方积怨很深,被执行人有时只是为了“赌一口气”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或者被执行人时常以自杀、自焚相威胁或者采取暴力对抗法院执行的过激举动。
针对以上不同类型的腾房案件及办理难点,笔者认为,在坚持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保证及时、有效、妥善解决房屋腾退执行案件的原则下,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结合实际,准确、灵活适用法律。从实现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以及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的角度出发,因案而异,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加强研究分析,制定多种执行预案,作出妥善恰当的处理。
二是认真调查情况,将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在充分掌握被执行人心理和纠纷成因的基础上,找准被执行人拒不搬迁的真实原因,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讲法讲理,辨明是非,争取通过做思想工作来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阻碍执行的主观恶意、被执行人搬回居住是否有正当理由、被执行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等各方面因素来作出适当的判断,对于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被执行人,坚决执行。
三是多管齐下,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借助执行合力化解纠纷。法院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借助包括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来推动执行,基层组织协助做思想工作,到腾退现场维持秩序,新闻媒体对现场进行曝光,促进案件的执行。
四是总结实践经验,探索临时性安置方式。例如在强制腾退前,由法院替代被执行人寻找中介联系临时性房屋,并通过申请人预付或垫付等适当方式预先支付一定时期的租赁费,帮助被执行人渡过临时性困难;或通过房管等部门解决被执行人临时性居住问题,以给被执行人留出充裕的时间寻找房源妥善安顿。
五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拆迁改造、公房租赁等历史原因造成的腾退纠纷,以及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执行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无力承担租房、购房费用,如果强行腾退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建议党委、政府、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制度,推进廉租房建设,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房屋腾退后贫困当事人的安置问题,消除法院执行的顾虑,从根本上解决房屋腾退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