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申请人申请法院保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法院通过强制性措施,确保申请人权益实现的阶段。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为民,创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目前,执行难以成为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这种情况的发生,既有公民法律意识、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又有法院执行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一个执行员的角度,试分析如何从自身角度提高承办案件的执结率,从而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指导思想。要认清执行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尽职尽责,甘于奉献,时刻牢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要依法执行,坚决杜绝违法办案的情况尤其要严格遵守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保证执行效率;要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充分调动法律和情理的两手,尽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抵触情绪,促成主动执行和执行和解;要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对一些棘手的案件,如果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消极执行,应果断地采取适当全面的执行措施,直至穷尽执行方法,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要遵守比例性原则,在保障申请人利益同时,尽量降低被执行人的损失,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准确把握被执行人心理。执行工作中,能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做到攻心为上,执行工作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粗浅的认为,当事人的心理可归结以下几类:一、在履行上确实困难,试图说服法院免去或减轻其义务。二、对法律存在错误认识,对法院要求履行的义务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试图最终免除法律义务或继续与申请人讨价还价降低履行义务的付出。三、认为自己不履行义务是因为申请人或第三人损害了他的利益,法院却不闻不问,这种心理在供热案件中十分常见。四、不服判决书的内容,认为自己很无辜,但不想上诉,也不履行法院判决,在执行阶段希望得到执行员的支持与理解,这种心理在合同纠纷中很普遍。五、本案的其他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自己处于观望状态。这种心理普遍存在于有多个被执行人的案件当中。六、一些被申请人破罐破摔,认为法院已经对其采取过法律措施,再次采取也无所谓。比如,对于受到刑事判决的人,判决生效后,很难再积极履行涉及案件的民事赔偿方面的义务。
三、充分把握执行过程。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更像一种展现执行员人格魅力、聪明才智、社会阅历的艺术。要实现高质量的执行案件,运用正确、科学的执行方法十分必要。我们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认真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虽然执行工作类似于“按方抓药”,不必考虑案件的具体判决过程,但在执行开始前,执行员也应熟知案情,要仔细阅读生效法律文书,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以及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如果有必要,还应调取审判案卷,查看审判笔录,从而了解当事人双方心理,制定适当的执行方案。二、执行中要循之以法。执行方面的法律及规定为执行人员提供了最基本、最终极、最规范的执行方法,执行员要认真遵守,尤其是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树立正确的意识。要熟悉执行依据的法律及相关规定,不能错误的认为,执行工作基本上是运用各种手段,击破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或者采取各种方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几乎不用法律。其实一个好的执行员,应当熟知执行的相关法律,还应与时俱进,及时掌握最新的执行方面的规定,规范自己的执行行为。 (二)能熟练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做到向当事人清楚的传达法律规定,让被执行人意识到,执行局的任务就是负责判决的有效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不容质疑,当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如果当事人不能及时、全面地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可能会因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而被罚款、司法拘留甚至负刑事责任,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使其意识到配合与否的利弊得失。(三)要保证执行效率。执行工作要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从而缓解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的压力,对于申请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只有按时结案,才能切实保证申请人的利益,也能防止被执行人产生错误的心理暗示,怠于行使其义务。 (四)要穷尽执行方法。执行员不仅要利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还应主动采取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如果有必要,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被执行人的处分权,比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扣押动产等,给被执行人在心理上造成压力,如果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有严重妨碍执行的行为,应果断的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四、在工作中做到情理交融,以理服人。一个好的执行员,肯定应当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怀着一颗人文关怀的心,情理交融、丝丝入扣的给当事人做工作,做到说话深浅有度,将法律的严肃性、语言的柔韧性,有机结合在一起,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笔者认为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种情况:(一)有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之所以不履行法院判决,是出于意气用事,认为申请人的某些做法过于蛮横,在心理上与申请人处于对抗状态,即使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且自己有能力,也不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员应当给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解释、法制宣传,促成当事人相互谅解,化解彼此间的对抗情绪,从而使执行工作有实质性进展。(二)有些被执行人感到自己很委屈,不服法院判决,执行员就要抓住被执行人的心理,一方面,向其讲明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使其意识到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给被执行人说话的机会,听取被执行人对该案执行的想法、解决方案,表示出对被执行人的同情与理解,使其意识到法院在按照判决要求其履行义务,虽然执行员面对很大的压力,但也充分考虑到了他的利益,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四、做到有的放矢,熟练地驾驭执行策略 在一定程度上说,执行甚至比审判更复杂,它不仅要熟练运用相关法律,也要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更要通过各种方法,调查清楚其财产或其他方面的履行能力,只有这样,执行员才能抓住症结,达到理想的执行效果。执行韬略的运用能力,应当是评价执行员水平的重要尺度。做好这一点需要大量的工作实践的积累,笔者认为应尤其注重以下几方面:(一)把握节奏,宜疾则疾,宜缓则缓。一方面,对于一些试图拖延时间或躲避传唤的被执行人,执行员应当及时告知其法律的严肃性,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并与其敲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如果到期仍不履得,到时按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如果发现其在此时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应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态度恶劣,执行员也应显示适度的强硬,从而时刻控制执行场面。另一方面,法官要尽量谦和地面对当事人,与其坦诚相待,争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院相关义务。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暂时履行困难,且有理由相信其履行能力很快恢复,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放宽执行时间或者分期履行法律义务。从而做到宽严相济,达到好的执行效果。(二)纵横捭阖,宜分则分,宜合则合。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过早见面可能激化彼此间的矛盾,则最好先传唤被执行人,当已取得一定执行成果,有利于继续执行时,再传唤申请人。传唤被申请人时,当被执行人为多个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适时对被执行人单个或集体传唤。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间的相互观望、相互传染,加重消极履行心理,就可以找出相对容易开展工作的一个,集中力量,实现突破,然后利用其他人的观望心理,各个击破。如果大部分已经积极履行,个别表现消极,则最好集体传唤,使其意识到法律和道德上的强大压力。在执行中,多个被执行人之间往往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被执行人间的矛盾激化有利于执行开展,则适当激化其矛盾,如果更需要其相互协作,则应想方设法消除或降低这种隐患,确保执行效果。
以上是笔者在执行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如有纰漏,希望不吝赐教,予以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