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消防安全评估行为,建立公正、公平、诚信、有序的消防安全评估技术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取得相应消防安全评估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评估服务。消防安全评估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资格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
省公安厅消防局对在山东省内依法执业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实施资质许可。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取得乙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应在其所在设区的市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
第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设置依法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三)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办公场所及档案室、设备等用房设置规范。
(四)受理、评估、技术复核、过程控制、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设置齐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员工总数不少于30人;法定代表人具有10年以上消防管理工作经验;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7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设总会计师,且具有中级以上注册会计师职称。
(六)取得相关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不少于5人,中级不少于10人)。其中,消防、给排水、机电、管理、计算机、电子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七)具备附表规定的消防安全评估设备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办公场所及档案室、设备等用房设置规范。
(四)受理、评估、技术复核、过程控制、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设置齐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员工总数不少于20人;法定代表人具有7年以上消防管理工作经验;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六)取得相关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不少于2人,中级不少于5人)。其中,消防、给排水、机电、管理、计算机、电子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七)具备附表规定的消防安全评估设备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等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者培训教育制度,资质条件规定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满足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公安厅消防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公安厅消防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材料及现场审查,符合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和标准的,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消防安全评估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经过三年有效期,经审查仍然符合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技术标准且每年正常执业的,换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公众报纸挂失,挂失期限满六个月后方可补发。挂失期间,可以继续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
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评估业务,必须到执业地所属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同意备案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备案时,评估机构应报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资质证书正本及复印件、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单位委托书、主要设施设备清单等。所有复印件应由法人、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备。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初审后,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批:
(一)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情况变更申请表;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外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在山东省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应符合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省级以上机关颁发的最高等级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执业人员、相关设施和设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资质技术标准的证件、文书;
(三)在山东省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常驻执业人员和有关设施、设备符合正常执业要求;
(四)注册资金20%的资信担保;
(五)在规定执业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承诺书。
省外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后,必须到执业地所属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期从互联网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名单,及时公布评估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注册和执业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评估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被评估对象指定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干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正常活动。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评估资质实行年审制度。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注册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年度审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年审申请书;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全部评估合同和评估报告(任选两份);
(三)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年度工作业绩;
(四)法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机构年度验资文件;
(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审查企业年审材料,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年审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年审不合格:
(一)年内两次被暂停执业的;
(二)年内未承接消防安全评估项目的;
(三)不按时上报年审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消防局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执业情况、市级初审情况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抽取部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资质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对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正常执业且无违反消防技术服务执业准则行为的,应予审查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资质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未经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等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评估结果不予认可,由此给委托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申请表
2、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情况变更申请表
3、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年审申请表
4、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5、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标准
6、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