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2 单位应将防火巡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
1年。
4.3.6.3 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巡查记录应可靠存档备查或打印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
4.3.7 火灾隐患整改
4.3.7.1 总则
单位应及时整改、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落实。
4.3.7.2 火灾隐患确定
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口、分隔、间距以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应确定为火灾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b)消防设施为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c)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d)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可燃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e)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f)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
4.3.7.3 火灾隐患整改程序
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改:
a)对火灾隐患进行评估,判定其严重程度;
b)根据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c)根据整改措施,由单位明确隐患整改的时间、人员、资金等资源,监督整改措施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d)隐患整改后,按照相关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e)当火灾隐患的整改未达到要求时,应对火灾隐患重新进行评估判定、
制定整改措施并继续进行整改。
4.3.7.4 火灾隐患整改结果报送
4.3.7.4.1 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并责令改正、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的火灾隐患整
改等消防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单位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提出复查申请。
4.3.7.4.2 单位应汲取教训,防止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
4.3.7.5 火灾隐患整改档案
对火灾隐患的整改应分类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a)火灾隐患基本情况(包括情况描述、部位、照片资料等);
b)火灾隐患确定的相关资料(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单位防火检查记录等);
c)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包括领导批示、资金落实、施工合同、相关设施设备的文件资料等);
d)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e)整改结果(包括情况描述、整改后照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文书、中介机构检测报告等)。
4.3.8 消防安全培训
4.3.8.1 总则
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采取岗前培训、重点岗位培训、内部培训、专门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全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3.8.2 培训范围
单位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
b)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防火检查(巡查)人员;
d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e)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f)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
g)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员;
h)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i)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其中a)、b)、i)规定的人员应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c)至h)规定的人员应取得国家认
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4.3.8.3 培训要求
消防安全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转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b)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
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c)单位对消防安全培训应有计划、有安排,培训程序、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要;
d)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季度或年度总结。
4.3.8.4 培训内容
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e)其他应培训的消防安全知识。
4.3.8.5 培训档案
4.3.8.5.1 单位应建立消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影像资料、试卷、文字记录等内容。
4.3.8.5.2 单位应将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档,在消防控制室放置、
张贴或悬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证书。
4.3.9 消防宣传教育
4.3.9.1 总则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并使其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4.3.9.2 形式
4.3.9.2.1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采取在公共部位张贴或悬挂消防宣传标语、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4.3.9.2.2 单位在消防宣传日、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应通过张贴海报、图画、广播、光盘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
DB37/T 2409—2013
4.3.9.3 宣传教育档案
单位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档案,档案应包括宣传影像资料、文字记录等内容。
4.3.10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3.10.1 总则
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火灾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减少火灾危害和人员伤亡。
4.3.10.2 预案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组织机构(应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和职责;
b)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4.3.10.3 人员职责
按照DB37/T 1645的要求,明确预案和演练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4.3.10.4 预案演练
单位应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由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指导,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3.10.5 演练方式
应按以下演练方式开展演练:
a)局部演练:是指组织重点部位、部门全体人员进行演练;
b)全员演练:是指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演练;
c)指定演练: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起火点发生火灾事故时进行的演练;
d)随机演练:是指随机指定起火点发生火灾事故时进行的演练。
4.3.10.6 演练档案
单位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档案,档案应包括演练影像资料、文字记录等内容。
4.3.10.7 预案修订
单位应根据单位的人员、规模等变化情况,并针对每次演练发现的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预案,使其更加贴近于实战要求。预案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
4.3.11 用火用电管理
4.3.11.1 单位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不应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4.3.11.2 单位应在禁烟禁火部位张贴警示性标识,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单位禁烟禁火部位违规动火或吸烟的人员,应实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4.3.11.3 单位应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3.12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4.3.12.1 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管理规定。
4.3.12.2 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
4.3.12.3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措施。
4.3.13 合用建筑管理
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a)共同设立、明确或派员加入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
b)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
c)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d)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
4.4 建筑防火、疏散逃生设施
4.4.1 单位应在日常生产、营业期间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锁闭;禁止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层(间)、顶层停机坪等位置放置影响使用功能的物品、设置障碍设施。
4.4.2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设置合理,严禁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结构或设置障碍物,防火门、防火卷帘、水幕系统、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区分隔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4.4.3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按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设施;新建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智能疏散逃生系统。
4.5 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器材
4.5.1 消防控制室
4.5.1.1 建设标准
单位应按照GB 25506的要求对消防控制室进行建设。
4.5.1.2 运行记录
单位应按照GB 25506的要求建立相关记录,并存档备查。
4.5.1.3 值班
4.5.1.3.1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4.5.1.3.2 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国家法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4.5.1.3.3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控制、显示和信息传输要求。
4.5.1.3.4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4.5.2 消防设施、器材
4.5.2.1 总则
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并安装合格;
b)设置类型、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维修保养、更新及时,并确保完好有效;
c)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经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验合格。
4.5.2.2 维修保养
单位应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并应自收到维修保养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5.2.3 年度功能检验
单位应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至少每年进行1次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验,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5.2.4 消防设施档案
4.5.2.4.1 基础技术档案
4.5.2.4.1.1 单位应建立相关消防设施技术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资料;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资料;
c)室内消火栓系统技术资料;
d)室外消火栓系统技术资料;
e)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资料;
f)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资料;
g)其他灭火系统技术资料;
h)防排烟系统技术资料;
i)消防水幕、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