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灭火器资料台账;
k)疏散指示标志资料台账;
l)应急照明资料台账;
m)其他技术资料及台账。
4.5.2.4.1.2 单位的消防设施技术资料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消防设计文件;
b)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
c)出厂合格证。
4.5.2.4.2 定期检查档案
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检查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a)按照GB 50166的有关规定,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b)按照GB 50261的有关规定,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c)对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d)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e)对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f)对防排烟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g)对消防水幕、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h)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i)对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j)对应急照明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k)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
4.5.2.4.3 维修保养档案
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与维修保养机构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b)维修保养机构每月对消防设施开展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
c)对消防设施故障及维修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d)消防设施改造相关技术资料;
e)其他维修保养资料。
4.5.2.4.4 年度功能检验档案
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建筑消防系统检测委托书;
b)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
c)不合格项目整改措施及记录。
4.6 标识
4.6.1 单位应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
4.6.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按照DB37/T 1645的要求设置标识,并明确责任人。
4.6.3 单位建筑消防设计总平面范围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应设置醒目标识。
4.6.4 对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DB37/T 1645的要求设置以下标识:
a)名称、位置指示标识;
b)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c)使用说明、操作方法。
4.7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4.7.1 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7.2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且按照规定使用。
4.7.3 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等级的电工套管进行保护。
4.7.4 设有厨房的单位应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留存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4.7.5 人员密集场所应委托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至少每年进行1次电气防火设施功能检验,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8 室内装修、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4.8.1 单位进行室内装修应严格按照GB 50222的有关规定,选取燃烧性能等级符合要求的装修材料,并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
4.8.2 单位进行外墙保温施工,应使用不燃保温材料。
4.9 专职、志愿消防队
4.9.1 专职消防队
4.9.1.1 下列单位应组建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a)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b)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c)储备可燃的主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d)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e)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4.9.1.2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参照建标 152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4.9.1.3 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4.9.1.4 专职消防队应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开展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
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参加。
4.9.1.5 专职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公安消防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根据扑救火灾需要,专职消防队应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9.2 志愿消防队
4.9.2.1 不需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并为志
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4.9.2.2 公共娱乐场所员工应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单位应有不少于20 %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
4.9.2.3 防火巡查人员应参加志愿消防队,参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
4.9.2.4 志愿消防队应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应参加。
4.10 其他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a)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c)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d)易燃易爆场所按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火灾报警装置。
4.11 火灾公众责任险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1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单位应按照DB37/T 1645要求,根据本单位情况,通过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抽查员工岗位职责和消防设施使用情况,每月开展1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5评估程序
5.1 总则
5.1.1 评估应确定评估对象和采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5.1.2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时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认真填写《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5.1.3 对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场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单位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或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2 评估项目
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评估项目参照表1的规定。
表1 评估项目
单位类别 | 评估项目 |
火灾高危单位
| 第4章全部 |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4.1~4.9、4.12
|
注:鼓励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开展4.10、4.11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评估时作为加分项。
|
5.3 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应检查以下内容:
a)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b)消防行政许可文书,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d)单位确定、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正式文件;
e)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确定、变更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的正式文件;
f)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g)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责任人的正式文件;
h)GB 25506第4.1条规定的,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的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员等内容;
4)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档案、记录;
5)值班情况、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档案、记录;
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7)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8)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i)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j)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k)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l)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m)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检验报告;
n)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
o)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仅人员密集场所);
p)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报告书及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的各项记录;
q)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5.4 现场检查
5.4.1 检查步骤
现场检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现场核对:对单位资料涉及的项目进行一致性核对;
b)抽查问询:随机选取部分单位员工进行书面测试、提问、问卷调查;
c)抽查测试:按既定比例对建筑防火设施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现场检查、测试。
5.4.2 检查内容
5.4.2.1 现场核对
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建筑物或场所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载明的单位使用性质和规模是
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室内装修;
b)易燃易爆场所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c)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实际并配发至各有关部门,是否按要求归档、张贴、悬挂上墙;
d)是否设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落实管理措施;
e)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并传达到单位每名员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后是否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要求,是否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f)合用建筑中的各单位是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g)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按照规定使用;
h)选用的消防设施器材、室内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与设计文件、相关检验报告一致,并定期维护保养;易燃易爆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在储罐区、生产装置区设置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干粉、泡沫液等灭火剂;
i)消防控制室设置、值班人员数量和持证上岗、自动消防设施工作状态、各项值班记录填写情况是否符合GB 25506要求;
j)是否按规定设立专职、志愿消防队,配备装备器材,组织日常训练、演练;
k)单位是否按照本标准第4.10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落实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确保正常运
行;
l)单位是否每月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5.4.2.2 抽查问询
应包括以下内容:
a)提问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
检查消防安全职责的掌握和履行情况;
b)抽查提问2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人,检查岗位职责掌握情况;
c)抽查提问2名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掌握情况,对自动消防设施逐项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抽查提问1名防火检查、2名防火巡查人员,检查职责掌握和落实情况,核查防火检查、巡查的频次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d)抽查提问2名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预案熟悉及参加演练情况;
e)抽查提问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检查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20
人;员工总数不足100人的,抽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10人的,全数检查。
5.4.2.3 抽查测试
5.4.2.3.1 抽查测试应按本标准附录B中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
5.4.2.3.2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5.4.2.3.3 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检查消防供配电设施运行及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b)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1个火灾显示盘、1个火灾警报装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查看压力表显示;查看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测量自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至消防水泵投入运行的时间;
3)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5)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6)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7)消防电梯:至少抽查1部消防电梯,进行消防控制室控制电梯功能试验、消防电梯功能试验;
8)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9)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11)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每个消防给水分区抽查1处消火栓启泵按钮;
12)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3)消防炮:至少抽查1处消防炮,查看外观,转动手轮,查看入口控制阀;人为操作消防炮,查看回转与仰俯角度及定位机构。
14)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5)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6)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5.4.2.3.4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属于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全数检查。对其他单位,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高层建筑, 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b)场所门窗是否封堵,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c)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d)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易燃易爆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在生产区、储罐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
5.4.2.3.5 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单位或场所自行设置的,应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评估报告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5.5 对照判定
将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与本标准第6章给出的判定标准进行比照,作出评估结论。
6 判定标准
6.1 总则
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6.2 判定项目分类
消防安全评估按照表2规定的项目分级分类进行。
表2 判定项目分类
单位类型 |
项目分类 |
高层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 |
地下公共建筑 |
易燃易爆场所 |
古建筑 |
火灾 高危 单位 |
关键项(A) | 4.1;4.3.1;4.3.3;4.3.7;4.3.12;4.3.13;4.4.1;4.4.2;4.5;4.9 | 4.1;4.2.3;4.2.5;4.3.1;4.3.3;4.3.7;4.3.10;4.3.12;4.4;4.5;4.8;4.9 | 4.1;4.2.5;4.2.8;4.2.9;4.2.14;4.3.1;4.3.2;4.3.3;4.3.4;4.3.7;4.3.10;4.3.12;4.4.1;4.4.2;4.5.2;4.6.2;4.6.4;4.7.2;4.9;4.10;4.11 | 4.2.2;4.2.5;4.2.7;4.2.8;4.3.1;4.3.3;4.3.5-4.3.7;4.3.11;4.4.1;4.4.2;4.5.2;4.9;4.10 |
一般项(B) | 4.2;4.3.2;4.3.4-4.3.6;4.3.8-4.3.11;4.4.3;4.6;4.7;4.8;4.10;4.11;4.12 | 4.2.1;4.2.2;4.2.4;4.2.6-4.2.14;4.3.2;4.3.4-4.3.6;4.3.8-4.3.9;4.3.11;4.3.13;4.6;4.7;4.10;4.11;4.12 | 4.2.1-4.2.4;4.2.6;4.2.7;4.2.10-4.2.13;4.3.5;4.3.6;4.3.8;4.3.9;4.3.11;4.3.13;4.4.3;4.5.1;4.6.1;4.6.3;4.7.1;4.7.3-4.7.5;4.8;4.12 | 4.1;4.2.1;4.2.3;4.2.4;4.2.6;4.2.9-4.2.14;4.3.2;4.3.4;4.3.8-4.3.10;4.3.12;4.3.12;4.4.3;4.5.1;4.6;4.7;4.8;4.11;4.12 | |
其他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
关键项(A) | 4.1;4.3.1;4.3.3;4.3.7;4.3.12;4.3.13;4.4.1;4.4.2;4.5 | 4.1;4.2.3;4.2.5;4.3.1;4.3.3;4.3.7;4.3.10;4.3.12;4.4;4.5;4.8;4.9.2 | 4.1;4.2.5;4.2.8;4.2.9;4.2.14;4.3.1;4.3.2;4.3.4;4.3.7;4.3.10;4.3.12;4.4.2;4.5.2;4.6.2;4.6.4;4.7.2;4.9.1 | 4.2.2;4.2.5;4.2.7;4.2.8;4.3.1;4.3.3;4.3.5-4.3.7;4.3.11;4.5.2;4.9.2 |
一般项(B) | 4.2;4.3.2;4.3.4-4.3.6;4.3.8-4.3.11;4.4.3;4.6;4.7;4.8-4.9;4.12 | 4.2.1;4.2.2;4.2.4、4.2.6-4.2.14;4.3.2;4.3.4-4.3.6、4.3.8-4.3.9;4.3.11;4.3.13;4.6;4.7;4.9.1;4.12 | 4.2.1-4.2.4;4.2.6;4.2.7、4.2.10-4.2.13、4.3.3、4.3.5、4.3.6;4.3.8;4.3.9;4.3.11;4.3.13;4.4.1;4.4.3;4.5.1;4.6.1;4.6.3;4.7.1;4.7.3-4.7.5;4.8;4.9.2;4.12 | 4.1;4.2.1;4.2.3;4.2.4;4.2.6;4.2.9-4.2.14;4.3.2;4.3.4、4.3.8-4.3.10;4.3.12、4.3.13、4.4;4.5.1;4.6-4.8;4.9.1;4.12 |
6.3
直接判定
下列项目(见本标准附录B表B.24)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时,评估结论直接判定为“差”:
a)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手续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b)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d)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的;
e)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f)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g)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h)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的;
i)甲、乙类厂房设备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
j)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k)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后,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
l)未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的;
m)一年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含)火灾或2次以上(含)一般火灾的。
6.4 综合判定
消防安全评估综合判定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
表3 单位检查评估综合判定标准
单位评估结论 | 项目分类 | 不合格程度 | |
不符合 | 有缺陷 | ||
“好” | 关键项(A) | 0 | 2 |
一般项(B) | ≤2 | ≤6 | |
不合格总数N | N≤16 | ||
“一般” | 关键项(A) | 2 | 4 |
一般项(B) | ≤4 | ≤12 | |
不合格总数N | 16<N≤44 | ||
“差” | 关键项(A) | >2 | >4 |
一般项(B) | >4 | >12 | |
不合格总数N | N>44 | ||
注:换算规则:1. 不合格总数n以“有缺陷的一般项”为基准数。 2. 1个关键项相当于3个一般项;1个不符合项相当于2个有缺陷项。 |
7 评估报告
7.1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b)评估要求;
c)评估依据;
d)评估组人员组成;
e)评估内容;
f)存在问题;
g)评估结论;
h)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7.2 评估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A。